空缺已久的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日前确定了新人选———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李润华兼任。此前有消息传出,北京市城管体制面临调整。
警察兼任城管局长,这在国内是“头一遭”。尽管,这并不意味着城管将由公安代管,然而,此举仍然让公众产生“城管警察化”的联想和担心。城管警察化并非新事物,武汉、广州、深圳等地近年来都在研讨或尝试。而每有此类报道传出时,舆情的反应都是以负面居多。城管的职业口碑不佳,这是事实。在大众的普遍心理上,捆绑了公安的城管,非但不会带来更多的权威,反会产生“1+1<1”的“形象减法”。在北京城管体制即将调整的当口,我们提请决策部门注意从舆情中汲取民智,为城管执法理出一条科学的法治之道。
毋庸置疑,就城市管理而言,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。城市管理中的纠纷频仍,冲突屡见,实非决策者所乐见。一些城市乐于推动“城管警察化”并不让人感到意外。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,代表国家威权。但决策者必须看到,稳定的、和谐的、整洁的市容更应来自于人心的自愿趋向与服从。
以法治的视角观察“城管警察化”,还将面临警察基本职能的拷问。如果我们承认城管执法冲突是社会转型的一大表征,我们理应进而承认:在这些冲突中,暴力抗法有之,暴力执法亦有之。更多的冲突,既有暴力抗法又有暴力执法。若从城管执法面临暴力威胁出发,就将城管体制趋向于“城管警察化”,那么,城管暴力执法较之小贩暴力抗法或将更为普遍,其危害也更为严重。
法治建设之下的公安,是法律的执法者。在城管与市民之间,公安部门首先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,而不是单一的城管执法的保障者。即便北京还没有“城管警察化”,但是治安总队长一旦兼任城管局长,那么也必然面临这样的追问:在城管与市民发生暴力冲突时,市民还能否求得“110”的帮助?如果,一旦治安案件与城管暴力执法同时摆上了负责人的案头,那么,其“左手”又能否制约得了自己的“右手”?对于上述情况,有关方面还需要做更多的考虑与制度安排。
警察的职能是平等保护所有受侵害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与财产安全。如果城管真被小贩暴力抗法了,警察理应介入依法查办;同理,如果小贩或无辜民众被城管暴力执法了,警察也应一视同仁,积极查处。“城管警察化”却蕴藏着对被管理方的有罪推定,即在城管执法冲突中,总是小贩或市民有错。让警察先站在城管这一方,必须得权衡利弊,并充分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。
警察权存在的意义,不是单向度的维护公权,协助管理者实现管理。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服务,而不是暴力。对城市管理者而言,必须警惕“城管警察化”的决策逻辑和思维方式。从理论上讲,任何执法部门都有遇上暴力抗法的可能,若今天实现了“城管警察化”,明天要不要“税务征缴警察化”?近年来,中央多次强调应“慎用警力”,尤其对城市市容管理,应该以服务为根本,绝不应过度依赖警力。